www.788365.com行政权力清单
及运行流程图
二○一四年十二月
目 录
一、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共79项)
(一)行政审批类 3 项…………………………… 3页
1.行政许可 1 项…………………………………… 3页
2.管理服务 1 项…………………………………… 4页
3.承接省级下放 1 项………………………………5页
(二)行政处罚类 71项………………………………6页
(三)行政征收类 4 项………………………………30页
(四)其它类 1 项……………………………………33页
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共7 张)
(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34页
(二)行政处罚流程图 ………………………………37页
(三)行政征收流程图 ………………………………39页
(四)行政调解流程图 ………………………………40页
一、行政权力清单目录
(一)行政审批类
1.行政许可项目
部门名称:www.788365.com
事项编码 |
|
项目名称 |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
www.788365.com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
办理方式 |
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 □其他 |
审批时限 |
3天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地点 |
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871-63149820 |
申请材料 |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2.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1份);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以及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7.近期本人一寸免冠彩色正面证件照3张。照片请同时准备电子照片,要求宽114像素,高156像素,大小不得超过19KB,电子照片的文件类型为.jpg。贴申请表的照片与上报的电子照片一致。8.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复印件1份);9.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1份)或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通知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10.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管理服务项目 □承接省级下放项目 |
备 注 |
|
2.管理服务项目
部门名称:www.788365.com
事项编码 |
|
项目名称 |
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核发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
www.788365.com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
办理方式 |
□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 其他 |
审批时限 |
开放测试10个工作日后领取证书;集体单位测试45个工作日后领取证书。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普通话水平测试在校学生25元/人,普通话水平测试其他人员50元/人。 |
受理地点 |
昆明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青云街25号) |
联系电话 |
0871-65365086 |
申请材料 |
居民身份证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管理服务项目 □承接省级下放项目 |
备 注 |
|
3.承接省级下放项目
部门名称:www.788365.com
事项编码 |
|
项目名称 |
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审批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
www.788365.com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
办理方式 |
□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 □其他 |
审批时限 |
20天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地点 |
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871-63149820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举办公办普通中专所需材料: 1.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请示;2.申报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地址、举办单位(隶属关系)、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及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人员编制、经费供给渠道等;3.规划批件,或者人民政府同意筹建学校的批件或者人民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4.立项批件;5.教学用房抗震设防烈度证明;6.校舍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7.校园规划图复印件。(以上材料各3份) 二、申请举办民办普通中专所需材料: 1.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原件1份);2.昆明市民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申报表(原件1份);3.昆明市民间组织名称预核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4.申办报告(或筹设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须报董事会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6.申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公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7.拟任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举办人与校长的责、权、利签约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办学场所、教学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合法有效的校舍租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9.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筑质量安全鉴定书、校舍消防安全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10.学校教学、行政、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11.注册资金验资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复印件1份,验原件);捐赠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12.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表、专业设置论证报告和所设专业的教学实施计划(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管理服务项目 承接省级下放项目 |
备 注 |
|
- 2 -
(二)行政处罚类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依据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期限 |
处罚标准 |
承办机构 |
办公地点 |
备注 |
1 |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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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限期改正,符合办学条件可补办审批手续;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停止办学、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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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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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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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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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宣布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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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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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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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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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警告、限期整顿;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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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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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颁发证书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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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8条、《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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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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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第三款、《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8条、《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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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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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9条、《教师资格条例》第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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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考试成绩作废,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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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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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宣布考试无效;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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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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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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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防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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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宣布考试无效;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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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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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教育、限期改正,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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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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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和停止办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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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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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和停止办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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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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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和停止办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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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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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警告,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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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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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警告,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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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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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警告,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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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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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警告,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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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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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警告,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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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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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警告,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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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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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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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
1.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2.昆明信息港;3.昆明市教育信息港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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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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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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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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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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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办学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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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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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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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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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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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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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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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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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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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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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民办学校不依法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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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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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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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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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民办学校未依法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社会公布的与其它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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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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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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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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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进采取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37条第七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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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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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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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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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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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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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行政中心8号楼南楼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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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
1.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2.昆明信息港;3.昆明市教育信息港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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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36条 |
1.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2.昆明信息港;3.昆明市教育信息港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达到审批条件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取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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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行政中心8号楼南楼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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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学校或者个人的 |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37条 |
1.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2.昆明信息港 3.昆明市教育信息港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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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未报审批机关备案的 |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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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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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未按照学校章程、办学许可证核实的内容以及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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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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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委托个人进行招生活动的 |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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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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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举办者未按期办理验资过户手续的 |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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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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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以民办学校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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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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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发生重大校园安全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的 |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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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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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其他违反教育收费规定的 |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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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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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年检不合格的 |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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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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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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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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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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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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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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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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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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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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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义务教育学校开除学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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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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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义务教育学校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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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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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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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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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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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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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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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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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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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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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中小学校长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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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督促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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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经评估达不到培训要求的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的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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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限期改正,停止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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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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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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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28条、《云南省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办法》第26条、《昆明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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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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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法实施卫生监督的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36条、《云南省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办法》第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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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警告、行政处分或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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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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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限期改正或行政警告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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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社会用语、用字、书写、印刷、制作不符合规范要求,公共设施中单独使用汉语拼音或汉语拼音标注不规范的 |
《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16、18、20条,《云南省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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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
限期改正、警告、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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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
《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第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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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行政处分、撤销督学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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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未经审批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或者经检查、评估未达到规定办学标准的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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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限期改正、责令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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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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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责令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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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学校校车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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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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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民办学校校车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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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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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征收类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 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 及文号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期限 |
承办机构 |
办公 地点 |
备注 |
1 |
一、考试考务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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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
|
|
2 |
(一)高等学校自学考试 |
每人科次 |
32元 |
云发改收费〔2006〕98号 |
昆明市招生考试院 |
翠湖北路小吉坡5号 |
|
|||
3 |
(二)高考(含成人高考) |
|
|
|
|
|
|
|||
4 |
1.文化考试: |
|
|
|
|
|
|
|||
5 |
高中报考大学(3+X)考试 |
每人次 |
130元 |
云价收费【2011】85号 |
昆明市招生考试院 |
翠湖北路小吉坡5号 |
|
|||
6 |
高考英语听力考试 |
每人次 |
30元 |
云价收费【2011】85号 |
|
|||||
7 |
英语口语测试 |
每人次 |
40元 |
云价收费【2011】85号 |
报考外语专业的专业考试 |
|||||
8 |
报考成人高校 |
每人科次 |
25元 |
云计收费【2002】685号 |
|
|||||
9 |
2.专业考试 |
每人次 |
100元 |
云计收费【2002】685号 |
限报艺术、体育、外语专业 |
|||||
10 |
(三)教师资格考试 |
|
|
|
|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 及文号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期限 |
承办机构 |
办公 地点 |
备注 |
11 |
(1)教育理论考试 |
每人次 |
60元 |
云价收费【2013】96号 |
1.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2.昆明信息港 3.昆明市教育信息港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 |
青云街25号 |
含教育学和心理学两个科目 |
12 |
(2)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
每人次 |
180元 |
云价收费【2013】96号 |
|
|||||
13 |
二、考试报名费 |
|
|
|
|
|
|
|||
14 |
1.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 |
每人每 科次 |
12元 |
云财综【2012】74号 |
昆明市招生考试院 |
翠湖北路小吉坡5号 |
|
|||
15 |
2.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 |
|
|
|
|
|
|
|||
16 |
(1)文化考试 |
每人每 科次 |
10元 |
云价收费【2013】70号 |
昆明市招生考试院 |
翠湖北路小吉坡5号 |
|
|||
17 |
(2)专业考试 |
每人次 |
50元 |
云价收费【2013】70号 |
限报艺术、体育、外语专业 |
|||||
18 |
3.初中学业水平体育考试报名费 |
每人次 |
15元 |
云财综【2012】74号 |
含四个体育考试项目 |
|||||
19 |
4.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费 |
每人次 |
85元 |
云价费发【1999】185号 |
|
|||||
20 |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
|
|
|
|
|
|
|||
21 |
1.教育、卫生系统及其他系统破格晋升,需要下一级评委会推荐的 |
|
|
|
|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 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 及文号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期限 |
承办机构 |
办公 地点 |
备注 |
22 |
高级 |
每人 |
450元 |
云价费发【1998】139号 |
1.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2.昆明信息港 3.昆明市教育信息港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 |
青云街25号 |
|
23 |
中级 |
每人 |
350元 |
云价费发【1998】139号 |
|
|||||
24 |
2.不需要下一级评委会推荐的 |
|
|
|
|
|
|
|||
25 |
高级 |
每人 |
300元 |
云价费发【1998】139号 |
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 |
青云街25号 |
|
|||
26 |
中级 |
每人 |
250元 |
云价费发【1998】139号 |
|
|||||
27 |
初级 |
每人 |
200元 |
云价费发【1998】139号 |
|
|||||
28 |
四、网上远程招生录取费 |
|
|
|
|
|
|
|||
29 |
普通中专学校(含民办) |
每生 |
30元 |
云价收费【2011】117号 |
昆明市招生考试院 |
翠湖北路小吉坡5号 |
|
(四)其它类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依据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期限 |
承办机构 |
办公地点 |
备注 |
1 |
学生伤害事故行政调解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1.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2.昆明信息港 3.昆明市教育信息港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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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行政中心8号楼南楼5楼 |
|
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1.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流程图
窗口公示
认定必备材料
申 请
1、准备审批材料。
2、提交审批申请。
退 件
告知所需材料和相关要求
受理和初审
未通过
未通过
认定(审批)
通过
颁证(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2.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核发流程图
(1)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报名流程
登陆
www.kmyywz.com
按照准考证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报名结束
按照公告通知缴费确认
填写个人信息
注册会员在线报名
开放测试10个工作日后领取证书;集体单位测试45个工作日后领取证书
考试结束,考生离开考场
进入考试机房,根据准备试卷号对号入座,开始测试录音
进入备测区,抽取试卷、核对信息,考生准备10分钟
进入侯测区,点名、观看考试流程视频
按照准考证时间到指定地点准备考试
(2)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流程
备注:领带准
3.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审批流程图
窗口公示
审批必备资料
向县区教育局申请
1、准备审批材料。
2、提交审批申请。
县区教育局受理和初审
补 件
说明补件要求
不受理
初审合格
市教育局审查
退 件
说明退件原因
不予审批
说明不予审批原因
未通过
评 议
需要组织听证的
听 证
审批决定
未通过
通过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颁证(向申请人颁发办学许可证)
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行政处罚流程图
案件受理
简易程序处罚流程
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当事人陈述申辩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交付当事人
执 行
结案归档
受理
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受理
条件: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外的
一般程序处罚流程
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立 案
调查取证:必要时制作以下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抽样取证通知》《抽样取证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鉴定书》等。
审查调查报告
告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执证》。
执 行
必要时进入听证程序
(3日内提出)
结案归档
(三)行政征收流程图
将行政征收项目和标准额度告之当事人无疑问后
收缴费用 开具征收票据
将征收的经费缴至指定的财政账户
接收专户银行开具的缴费票据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确认行政征收的项目和标准额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确认行政征收的标准额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确认行政征收的标准额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确认行政征收的标准额度
(四)行政调解流程图
申请行政调解
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
进入行政调解室
在调解员组织下进行调解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
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
双方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案归档
调解终结结案归档
告知当事人
申请行政仲裁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