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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15113614-201806-137997
  •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www.788365.com
  • 发文日期:2018-06-15 16:33
  • 名  称:解读《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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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政府印发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2017年12月18日,省政府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出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优化制度环境,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有利于深化民办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机制改革,推进教育体制机制创新,激发教育发展活力,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目标,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以差别化扶持和规范管理为抓手,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共30条。

(一)基本原则

《实施意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分类管理,公益导向;优化环境,综合施策;依法管理,规范办学;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等五项原则。

(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领导

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云办发〔2017〕50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

(三)推进分类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

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了界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设置过渡期,到2021年11月7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登记,过渡期内暂未进行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登记的民办学校要尽快完成登记准备工作。2016年11月7日—2017年8月31日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尽快进行分类登记。2017年9月1日及之后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批准设立时要明确学校的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类型。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在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2016年11月7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办学效益以及有利于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教育领域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及之后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四)实行差别化的扶持政策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利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政策措施给予鼓励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

(五)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方面

《实施意见》对混合制办学,提出“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院校”。

(六)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的内容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提高,必须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同时要求民办学校明确办学定位,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和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结合当前市委、政府大力实施“三名工程”之际,《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民办学校按照《昆明市实施名校名师名长工程的意见》,积极参与昆明市“三名工程”建设。

(七)拓宽民办学校办学筹资渠道的举措

《实施意见》在创新教育投融资体制机制方面,提出以下几项举措:一是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参加学校项目建设,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业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二是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三是建立完善捐资激励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四是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五是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八)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方面

《实施意见》在专业设置和招生等重点领域给予民办学校更大的办学自主权。例如在专业设置方面:落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及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幼儿园可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自主开展特色保育活动。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九)加强对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的举措

《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强对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的举措:

一是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加强检查结果运用。二是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民办学校要公开办学性质、章程、条件、招生、就业、收费、财务管理等办学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三是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四是健全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五是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条件、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终止办学资格。

(十)保障民办学校和举办者及师生的合法权益的内容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抽逃。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益,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民办学校要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可按照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民办学校承担,个人缴费由学校代扣代缴。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派公办教师等机制。民办学校教师可参加公办学校和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经录用,其符合有关规定的工龄和教龄可连续计算。

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实施意见》还提出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十一)市级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推动民办教育发展

市级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参加的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抓紧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