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为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强化校车安全监管,为广大学生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接送服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2〕10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24号令)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
1.学校:是指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和幼儿园。
2.校车服务提供者(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二、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
由学校配备或校车服务单位提供的专用校车和在过渡期内通过专线公交或定期租用专业运输公司车辆承担学生上下学接送任务的非专用校车均需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属学校或为市直属学校提供校车服务者向市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以及证明其符合条例第九条(同上)及第十四条(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规定条件的材料。
(二)征求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三)审查上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四)批准发放
1.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从本级政府批准日期开始计算,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2.校车标牌发放。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校车标牌记载了校车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信息。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以方便各部门加强校车日常管理。
三、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
1.需要校车服务的学校提供校车需求申请及条例第十四条(同上)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申请需注明需乘车学生人数、预计校车数量等有关信息,并加盖学校公章。
2.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交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及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申请需注明校车服务提供者名称、性质、拟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名称及校车类型、数量等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个体经营者需签名并按手印);同时提供相关的审批文件或证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校车材料
1.校车服务提供者需提供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每辆校车安装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内电子监控系统、应安装限速装置(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等的照片资料。
2.校车服务提供者需提供每辆校车的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注册登记等手续。
(三)校车驾驶人材料
具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公安部门出具):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重大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安全行车的疾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四)校车运行方案
校车服务提供者需提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1.需要校车服务的学校需提供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2.校车服务提供者需提供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提供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的相关材料(座位险按10万元/每座位投保)。
四、加强监管
1.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校车的许可审核登记工作,要建立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案,所有档案材料要条目清晰、内容详实、管理规范。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每年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负责审核确定校车运行方案(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将会同安监等部门定期对校车的运行进行监督检查,联合整治,同时公开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待《昆明市校车管理规定》立法后,按新规定执行。
www.788365.com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3月25日